汶府办发〔2008〕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汶川县灾后重建建材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汶川县灾后重建建材产品
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确保“5.12”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建材产品的质量安全,杜绝假冒伪劣建材流入市场(工地),切实从源头把好建材产品的质量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汶川县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建材特供工作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重建的方针,把建材产品质量作为灾后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建材生产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防控重特大建材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县建材生产行为,促进我县建材业生产健康发展,提高建材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确保灾后重建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提高企业质量技术装备水平和全民质量意识,从而提高建材行业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建材业生产监管,建立健全生产监管体系和机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溯源制度,明确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建材生产企业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建材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建材产品出厂检验,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建材产品必须逐批进行检验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必须严格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严把产品出厂关。
2.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检产品的抽检和比对试验,了解企业的自检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对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建材生产企业,鼓励企业自建检验机构,对不能自建检验机构的,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可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二)建立健全建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诚信档案
对建材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建材生产运行情况。调查建材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产能、质量控制、出厂检验、质量台帐建立等基本情况,掌握全县建材生产、销售、供应、使用等环节的基本信息,使销售能知去向,对问题产品能及时溯源和召回。
(三)加大对建材生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建材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1.通过举办建材产品质量专题讲座,发放《灾后建材产品质量知识手册》和对企业负责人特别是法人代表进行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2.在县有线电视台继续开设《质量与你同行》栏目,向社会宣传有关建材产品的选购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发布全县建材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信息;
3.公布12365举报投诉电话。
(四)打扶结合,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1.对质量不稳定、生产许可证到期及正在申办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等建材生产企业,及时邀请有关专家向其提供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进行现场指导、帮扶,积极为其联系协调办(换)证工作;
2.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由县灾后重建建材特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特供办)取消其特供资格,质监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强部门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格局
县质监、建设、工商、经济商务、安监、特供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调配合好在建材生产、销售、供应、使用、进场(工地)准入等环节的工作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