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积极有效推进我县城镇住房拆迁安置工作,现将《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县灾后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汶府发〔2009〕3号)、《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汶川县灾后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汶府办发〔2009〕10号)、《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汶川县灾后重建建(构)筑物拆除、拆迁的实施意见(草案)请示》的批复》(汶府办函〔2009〕9号)、《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汶川县灾后重建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汶府办发〔2009〕14号)文件中相关政策不明确部分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规划拆除的商业用房在评估时,对其装修价值进行单独评估,装修补偿费用归装修业主所有。
二、企业所属的建(构)筑物因规划拆除时,属中度破坏以下(含中度破坏)的在价值评估后予以补偿,严重破坏以上(含严重破坏不可修复)的不在评估范围,拆除工作由各企业自行负责,拆除后按规定注销固定资产。
三、地震抢险期间拆除的住房在灾后重建中不能原址重建的按规划拆迁相关政策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