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积极有效推进城镇住房拆迁安置工作,现将汶府发〔2009〕3号,汶府办发〔2009〕10号,汶府办函〔2009〕9号文件中相关政策不明确部分补充通知如下:
一、所有私有产权商铺因规划拆除一律按评估货币安置,不再给予商铺其他一切补偿。
二、奖励政策:在被拆迁人收到拆除通知的第二天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定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按8000元每户奖励,第四、五天(含第五天)内签定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按3000元奖励,第六、七(含第七天)内签定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按1000元奖励。签定协议的基本条件是选择实物安置的又需要过渡安置房的,政府必须先安排过渡安置房(至少不抵于20平方米,若过渡安置房大于或小于原住房面积的都不再执行货币补贴),如因政府安排过渡安置房未落实,则按被拆迁户拿到过渡安置房的第二天开始计时,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评估报告出来的第二天开始记时,超出七天不给予奖励。
三、所有因规划拆除的住房不论鉴定结果如何,均按统一标准执行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和相关奖励政策。
四、如被拆迁人已居住有政府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如选择实物安置的不再享受过渡安置费(4元/平方米标准),如被拆迁人愿意退出安置房的则可享受过渡安置费。
五、被拆迁人的房屋(只限于国有土地上的城镇居民私有产权住房房屋,不含商铺及库房)选择实物安置的同时也可对其装饰装修部分进行单独评估后以货币方式补偿。从2009年2月24日起执行,在此时间前所拆房屋由于无法界定,因此不作装修估价(鉴定结论为严重破坏的,无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均不再对其装饰装修部分作评估补偿)。
六、凡是被拆迁房屋评估只对不动产部分评估,可动产部分不纳入评估范围,可动产部分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
七、本补充意见若与汶府发〔2009〕3号,汶府办发〔2009〕10号,汶府办函〔2009〕9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有差异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